天津和平区发布告诫书,哄抬价格最高罚款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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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其中明确
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品经营者
情节较重的可被处以
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疫情期间,更应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广大经营者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兼顾利益与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粮油肉蛋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做好索证索票,确保其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者严肃处理,依法处罚。
五、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鼓励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自律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价格监管高压态势,对监管中发现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从快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5月23日
来源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