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私自外出,有什么后果?
市民佩戴口罩、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居家隔离人员按防疫要求不擅自外出、聚集,是疫情防控的重要规定。以下违规行为,请您引以为戒!
↓↓↓
昨日,武清区通报了
两起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的案例
近日,我区河西务镇一居家隔离人员蔡某(红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蔡某因1月5日到天津市津南区开发区冷冻市场购物,经研判实施居家隔离管控,居家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均为阴性。1月16日早6时,在未经报备的情况下,蔡某私自驾车至潮白河岸钓鱼,当日下午16时原路返回家中。按照全市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即刻部署,责成属地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训诫,并第一时间将蔡某及陪同家属转移至集中隔离点进行自费集中隔离,隔离日期重新计算,待集中隔离结束视情况依法处理。我区东蒲洼街一居家隔离人员虞某一(红码人员,津南区辛庄镇某幼儿园老师)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按照全市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自1月7日起,虞某一工作所在幼儿园划定为管控区,同日虞某一自驾返回武清区。虞某二、潘某某为亲属同住人员,经研判三人实施居家隔离管控。1月8日-1月18日,三人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此期间三人存在私自驾车出行情况。按照全市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即刻部署,责成属地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训诫,并第一时间转移至集中隔离点进行自费集中隔离,隔离日期重新计算,待集中隔离结束视情况依法处理。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
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和
危害群众生命安全行为的,
始终保持“零容忍”,
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