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防疫管控升级,男子夜骑共享单车近百公里跑回老家!
12月27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公安局通报两起涉疫违法案件:
白某某,男,汉族,陕西淳化人。2021年12月22日下午,该白在得知当晚西安市提级管控的消息后,于当晚8时许从西安市莲湖区骑乘一辆共享单车返回淳化,骑行了近百公里,于次日6时许行至石桥谷口疫情防控点附近,为逃避疫情检测检查,便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绕道进入淳化县境内,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安全隐患。12月25日,白某某被集中医学隔离。淳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白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李某,男,汉族,陕西神木人。2021年12月24日被淳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确认为从中高风险地区来淳人员,遂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该李在留观隔离期间,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采取损坏隔离点卷闸门、翻越隔离区围墙等手段,先后两次欲从隔离点逃离,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淳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的处罚。
12月25日,延安市公安局通报了5起 “涉疫”案件: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魏某某,男,56岁,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首头庄村。
简要案情:经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调查,12月16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收到陕西省延安市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微信通知,要求保持现有住所不动,不得外出。魏某某在单位微信群回复收到后,在未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的情况下,私自跑回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家中,后多次离开居住地,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餐等活动。12月22日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现已被宝塔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王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案件(宝塔分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王某某,男,汉族,36岁;现居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街5-67号。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22日,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违反规定往返于延安至西安,以每人100-500元不等的价格违规载客,并故意躲避防疫检查,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目前,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侯某、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案件(宜川县公安局)违法嫌疑人情况:侯某,男,38岁;李某,男,38岁;户籍地:宜川县党湾街社区;李某户籍地:宜川县牛家佃王窑村。
简要案情:自12月18日以来,侯某、李某驾驶私家车,以每人200元的价格,从西安非法载客至宜川牟利,并在临近宜川高速收费站沿线,唆使乘客下车步行,绕开防疫监测点进入城区,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目前,侯某、李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宜川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各十日。(暂缓执行)
樊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案件(黄陵县公安局)违法嫌疑人情况:樊某某,男,47岁,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七组3号。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3日13时许,樊某某驾车陕E04M86从蒲城到黄陵建庄煤矿上班,驾驶到财神梁疫情防控联合检查点时,樊某某不按疫情防控指示行车,不出示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且不顾交警指挥喊话,从财神梁疫情防控联合检查点闯卡,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目前,樊某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黄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寇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案件(黄陵县公安局)违法嫌疑人情况:寇某某,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黄陵县候庄乡寇家河行政村二组005号。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4日9时30分,寇某某驾驶陕UCK537江淮商务车前往黄陵县隆坊镇,途径阿党高速路口疫情联合防控点时,寇某某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但其无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工作人员让其到旁边等待核酸结果过程中,其私自驾车逃离疫情联合防控点,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目前,寇某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黄陵县公安局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西安市公安局23、24两日共通报6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和4起涉新冠疫情网络谣言。
12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通报6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张某涉嫌袭警案。12月18日,张某在莲湖区大庆路核酸检测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出警民警在对其劝阻时,张某用拳脚击打民警,致民警受伤。公安莲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周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12月15日,周某为自己进出方便,用剪刀破坏长安区郭杜街道办南小张村村口疫情防控封闭围挡。公安长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杨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12月21日,杨某驾驶车辆途经长安与蓝田交界处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强行闯卡。蓝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姜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12月21日,姜某进入小区时不遵守防疫工作规定,在小区门口吵闹,扰乱公共秩序。公安碑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12月21日,长安区滦镇街办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核酸检测期间,村民王某未佩戴口罩与排队人员近距离交谈、接触,不听劝阻并撕扯工作人员防护服。公安长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杜某、李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12月22日,杜某、李某违反防疫工作规定,擅自翻越朱雀大街与南三环十字疫情封控围挡,被民警抓获。公安雁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杜某、李某警告处罚。12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再通报4起涉新冠疫情网络谣言的违法案件。何某、陈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12月22日,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的“某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某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老师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新冠疫情扩散”的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新城分局、公安浐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康某寻衅滋事案。12月21日,康某在新浪微博发表“希望疫情让某地人死绝了”“不配活着”等不当言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 和社会秩序。公安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康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陈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12月22日,陈某使用手机拍摄视频,并虚构“疫情期间某区一蔬菜粮油店物品被群众哄抢、没有付钱”的配文,发布至抖音平台及微信群,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灞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宋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12月18日,宋某在微信群内转发防疫人员集合视频,散布谣言称“爆发了某地今天死了不少人”“要瘫痪了今天死了不少人”“某区全是老鼠都在抓老鼠”等,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警方提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