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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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教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基准的,以原价为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炒作“押题专家”“状元考生”等信息;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与接受培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签署《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在格式条款中设立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以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各机构应通过教育部校外培训APP收费,收费应全部进入向社会公开的机构收费专用账户。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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