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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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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管理方法,一起来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为创业者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支持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房租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三)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四)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六)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第四条 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第六条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第七条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只能选择一户企业进行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创业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高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第九条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企业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上季度创业房租补贴,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等材料。

(二)核定。区人社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金额。

(三)拨付。区人社部门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企业租赁的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创业房租补贴的区人社部门报告,由新租赁房屋所在区人社部门重新进行资格确认和补贴申请, 经确认后继续享受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五)其他应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情形的。

对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创业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创业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创业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出现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等情形的;

(三)法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五)经核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格和领取补贴的。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创业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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