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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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三)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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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凡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A卡发放范围;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B卡发放范围。
金融领军人才 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金融机构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0倍的人才。
金融高端人才 是指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机构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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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服务创新示范
(一)每年发布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市人民政府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
(二)对于有关单位申报的对本市金融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的重大课题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每项课题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年课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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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支持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建设特色金融聚集园区,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集聚发展。
打造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供政策兑现、资源对接、信息互通等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金融项目和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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