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
为规范本市街道设立工作,优化街道规模,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符合天津市城市发展定位,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管理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二)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关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全覆盖。(四)稳步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2.滨海新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超过15万人。3.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不超过15万人。有农业的区设立的街道,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应达到60%以上;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应达到50%以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育幼、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本市有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1.街道党政机构办公驻地地址明确,办公用房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办公和服务需要。2.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4.管辖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不交叉重叠。(一)强化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实施。(三)现有街道不符合本标准的,各区可结合实际,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