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

为规范本市街道设立工作,优化街道规模,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符合天津市城市发展定位,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管理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关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全覆盖。
(四)稳步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
二、具体标准
(一)管理幅度
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
2.滨海新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超过15万人
3.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不超过15万人
(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居委会数量占比
有农业的区设立的街道,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应达到60%以上;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三)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育幼、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本市有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四)其他条件
1.街道党政机构办公驻地地址明确,办公用房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办公和服务需要。
2.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
3.街道名称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要求。
4.管辖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不交叉重叠。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实施。
(三)现有街道不符合本标准的,各区可结合实际,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
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政务网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https://www.luozaitianjin.com/zixun/tjnews/58067.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5220053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18302278523@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