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巩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成果,在新增学位的基础上,加快学前教育资源投入使用,及时将学位供给转化为实际服务能力。
2.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各区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巩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成果。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3.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4.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各区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公开,更加便民利民。
二、相关政策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
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提供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区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3.招生时间:7月3日(星期六)开始公布招生简章;7月10日(星期六)正式招生。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4.各区要强化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工作要求
1.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各区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生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落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相关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
3.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幼儿园基本信息和招生工作信息,明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
4.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5.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做好招生工作。各区招生实施方案,请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