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四、《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稿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11-29 18: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