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19起,查处了一批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21年9月3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天津新华河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35元/千瓦时、1.1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均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因当事人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电表安装不全,无法证实当事人加价部分为合理损耗及未收取的公共设施运行成本。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9月6日和16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执川物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分别以1.3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149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均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因当事人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电表安装不全,无法证实当事人加价部分为合理损耗及未收取的公共设施运行成本。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9月6日和16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0日,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天津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1.23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合计应传导降价红利69337.11元。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5月6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6月8日和15日,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69337.11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不得存在转供电盈利行为,切勿存在观望行为和侥幸心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和终端用户,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