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
选择民宿的游客越来越多
相较于标准化的酒店宾馆
特色鲜明的民宿可以
满足游客多样性、个性化的需求
近年来
天津的民宿风也悄悄兴起
然而
伴随民宿而来的
治安、卫生、安全等新问题也不少
如果你家隔壁就是民宿
你会同意吗?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对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城乡重点区域统筹布局一批特色民宿重点项目。
- 鼓励民宿建设依托自然风光和民俗文化资源,突出天津特色,打造既有“名山、幽林、秀水、雄关”的乡野自然环境,又有“故居、洋楼、旧址、寓所”的历史人文环境,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本意见中的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其规模应为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建筑、环保等有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城镇民宿,应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场所需具有合格的年度卫生检测报告。其他卫生管理内容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执行。
鼓励民宿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健全民宿工作管理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民宿发展的指导和监管,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是民宿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政策,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建立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定期向市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上报民宿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宿发展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投诉处理,规范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管理要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备案制、告知承诺制等举措,优化证照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加强等级民宿的管理,制定等级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并推动实施,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宣传推广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民宿(非等级)行业管理,指导推动民宿行业有序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民宿经营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民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民宿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消费维权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宿场所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落实住宿人员身份登记查验制度,切实做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入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引导民宿行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保证住宿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对各涉农区民宿发展规划进行指导,将民宿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和工作举措。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