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起征点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是习惯性说法,不好纠正了。
2.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1.若是5000元属于免征额。
个税=(6000-5000)*3%-0=30元
2.若是5000元属于起征点。
个税=6000*10%-210=390元
由此发现,由于概念错误,二者代扣个税的金额截然不同。
2、过渡期内,适用新的税率。
很多纳税人对此产生了很多的疑惑: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底是隶属于9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还是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纳税人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照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进行申报?
纳税人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以下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新规什么时间开始适用。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张某9月份工资6000元,企业于2018年10月9号进行了工资的发放,企业10月10号进行个税申报时,该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张某10月份工资6000元,企业于2018年11月5号进行了发放,企业11月10号进行个税申报时,该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张某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业9月份、10月份应付给张某的薪水的所属时间分别是9月份和10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张某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10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9月份的工资,11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0月份的工资,则张某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分别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我们只能借鉴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结合本文案例,我们可确知: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张某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张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0月份支付张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应代扣其9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1月份支付张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应代扣其10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企业9月份代扣的8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9月份,所以在10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3500元;
企业10月份代扣的9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0月份,所以在11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企业11月份代扣的10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1月份,所以在12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2、工资薪金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是2018年10月份,但是,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时间应为2018年11月;
以上结论用图展示更合理些:以某纳税人2018年8月份工资在不同时间发放为例进行说明。
(注意:图中的3500或者5000代表了适用“起征点”和对应税率表的双重意思。最终操作以纳税申报系统为准)
如果您在落户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落在天津 ”,免费为您定制专业的落户指导!
电话:18522005300,微信:luozaitianjin, QQ:16949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