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宅基地审批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优先利用现有村庄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严禁社会资本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
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涉农区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的各项要求,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