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了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的标准,按照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差价,规定了计算租金的条件及计算方法。
此次重发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对附件 5“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结合当前我市因城市建设发生的道路、地块灭失情况,本着对现有公有住房项目的租金计算不受影响的原则,对河西区和河北区三级地段中的部分路段进行了更新。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对应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分”;
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的,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1.标准房屋条件表↓↓
2.房租附加条件表↓↓
3.房租调剂条件表↓↓
4.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
5.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
河北区:兴隆街延长线至海河以南,天津站以西地区;
河西区:广东路以东,绍兴道以北地区。
河西区:体院北道→紫金山路以西→宾水道、乐园路以北,隆昌路西侧→围堤道→新围堤道以北(至海河),绍兴道以南,广东路以西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西,十四经路延长线至海河以北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西,五马路以南,兴隆街延长线至海河以北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南开三马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大丰路→西站前街以东,津沪铁路以南地区。
河东区:京山铁路以东,十四经路以南,东兴路以北,张贵庄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河北区:昆纬路、律纬路以东,五马路以北,新开河以南,育红路→红星路以西地区;
南开区:西马路→三马路→卫津路→津淄公路以西,天塔道→水上公园路→迎水道以北,红旗路以东地区;
红桥区:西马路→大丰路,西站前街以西→津浦铁路以北,红旗北路以东→津霸公路以北地区。
6.关于公有住房计租条件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我市房屋实际情况,多层大板住宅楼按砖混结构二等计算。
(二)美术水磨石地面,指有艺术花边、花纹或彩色的水磨石地面。
(三)硬木门窗,指菲木、柚木及其它优质木门窗;普通门窗,指一般红、白松木门窗。
(四)优质钢窗,指好的槽钢、型钢钢窗,铝合金窗。
(五)暖气设备能使用者按有暖气计算,不能使用者不计。
(六)澡盆,单元式房屋合用者按户分摊租金,非单元式房屋合用者不计租金。
(七)上、下水道设在大门口外,为本院使用者,为有上、下水道。
(二)屋顶间指老楼房顶层室内有斜坡或净高不足2.2米的房间。
(三)滨海汉沽、大港及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地区楼层调剂分数如下:一层、五层为0,二层、三层加10分,四层加5分,六层以上递减5分。
(二)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局部黑暗;大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尚有光线,但经常需要灯光照明的;全部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内完全失去自然光线的。
(三)居室内墙严重潮湿的,每平方米酌减5至10分,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减。
(二)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台租金按户分摊;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阳(平)台不计租金。
(三)封闭式阳台不论独用或伙用均计算租金。
(二)计租面积内有墙垛、砖柱等,每处面积超过0.2平方米的,应减除所占面积。
(三)计租面积内有楼梯的,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减除;地面楼梯口所占面积全部减除。
(四)顶棚有斜坡的房间,低于1.5米的部分不计面积。
(五)居室内的壁柜按室内面积计算,居室外的壁柜按附属面积计算,半截壁柜、悬空壁柜不计租。
(六)室内阁楼按面积折半计租。
(七)外廊式房屋的外走廊不计租。
(八)电梯间、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等公共设施用房不计租。
(九)丈量面积时,其长宽度误差在5厘米以内者为允许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