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举措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推出七大举措,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鼓励企业吸纳
对小微企业吸纳我市生源和我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我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吸纳我市生源和我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安家费补贴。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支持灵活就业
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年。
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额75%的社会保险补贴, 期限为3年。
开展就业见习
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我市生源或我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包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同时,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对我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我市院校或我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培训需求的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生活费补贴。
培训费补贴为: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鉴定费补贴为: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为: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
扩大扶持范围
对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大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
《通知》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列入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提供六大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
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3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我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
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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