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晚婚晚育是指什么条件?晚婚晚育有哪些奖励?津东方“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海河英才落在天津)”就带您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晚婚晚育奖励
申请条件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奖励方式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3、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4、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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