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有多少天产假?天津女职工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津东方“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海河英才落在天津)”为您带来相关信息,点击本文查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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