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天津政务网站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部分行政区域界线,涉及西青区、南开区、红桥区、河西区、津南区、河东区、东丽区、河北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津南区与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津南区、河西区人民政府:
《津南区人民政府 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津南政报〔202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津南区、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 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津南区、河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津南区、河西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东丽区与河北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东丽区、河北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东丽政请〔202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东丽区、河北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东丽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东丽区、河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东丽区、河北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河西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02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河西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河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河西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红桥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红桥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02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红桥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红桥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红桥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西青区与南开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西青区、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西青政请〔202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西青区、南开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西青区、南开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西青区、南开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
河东区与东丽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
《河东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河东政报〔202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变更河东区、东丽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要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两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中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二、河东区、东丽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勘界工作,按时上报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告。河东区、东丽区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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