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下发《关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务员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工伤风险行业核定基准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三类工伤风险行业核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人数(不含老工伤人员)与该单位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率。用人单位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4.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5.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二)工伤发生率浮动:浮动费率在按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再予以调整。
(三)不得下浮: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发生不得下浮情形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四)即时上浮:用人单位发生即时上浮情形的,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满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动费率的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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