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 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符合配套建设幼儿园有关规定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区教育部门应配合规划资源部门,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具体建设指标,确保落实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同步审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等审批文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指导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用房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同时移交竣工图纸等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全部档案材料。
各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幼儿园的接收、开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在幼儿园移交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配套幼儿园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区有关部门应抓紧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区人民政府,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有关不动产登记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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