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城县人民法院雕鹗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户籍迁移”产生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某为了通过自己和女儿落户天津的方式而达到女儿参加天津2019年高考的目的,经过和某天津户口服务处二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咨询、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给原告及其女儿落户天津,原告给付服务费25万元。之后,二被告和天津的季某合伙操作办理落户事宜。原告先后数次将25万元转账给赵某某,赵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转给了天津的合伙人季某。
2018年8月份,原告接到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户籍科通知,因原告户口存在中介违规操作问题,孩子户口不能随迁。2019年8月29日,原告接到天津市公安局东蒲镇派出所《公安户籍业务黑名单告知书》,原告 “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期间因存在使用伪造证件办理户口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告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天津的季某也因为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批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批捕。 因子女户口随迁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25万元服务费,二被告只将未来得及转给季某的15万元退还给原告,另10万元不予退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合同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原告为了实现其及子女落户天津的目的,委托二被告办理相关事宜,二被告与季某合伙共同伪造证件,原告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天津户口,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户籍管理秩序,双方基于上述行为发生纠纷而产生的合同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返还已经给付的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富玲要求被告孙全东、赵丽艳返还合同纠纷款10万元之诉讼请求。
(来源:张家口日报 河青新闻网编辑薛昕宇丨平台主编姜天群丨监制耿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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