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经办。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本市在职参保职工,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学历提升补贴。
取得《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中所列的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本市在职参保职工,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职称提升补贴。
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学历提升补贴或职称提升补贴。
取得学位证书但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不享受学历提升补贴。申请条件和证书查询验证中的“证书核发之日”,按证书上的日期核定。证书上同时存在多个日期,按最后一个日期核定。日期截止到月未到日的,按最后一天核定。
职称提升补贴享受补贴范围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执行,没有对应层级的按初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件印发后符合申请条件,因证书信息更新慢、无对应层级、查询不到等原因未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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