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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天津76项措施稳就业!涉及补贴、户口、社保……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天津日前出台落实这一《意见》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了76条稳就业落实措施。涉及就业创业补贴、户口、社保、招聘等多个方面
  • 补贴:本市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 户口: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
  • 社保: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招聘: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对外招聘岗位,高校毕业生占比不低于50%;各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1、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2、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居民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复工复产,带动就业。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外资外贸工业企业开复工跟踪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3、着力保障医疗防护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调配。

4、组织各级疾控机构加强对各类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支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5、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6、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

8、落实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9、落实《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0、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11、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进行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12、与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签署并落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结对合作框架协议》,探索建立产业转移精准对接长效机制,共同推进甘肃兰白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精准承接本市产业转移工作。

13、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环综〔2020〕9号),优化环保审批方式,分类管理项目环评,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创新环境监管方式,优化减少执法频次,审慎使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

14、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将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改革方式事项扩展到全市范围。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凭合法使用权办理登记。

15、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园区、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引导银企双方通过“信易贷”平台开展对接并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推出相应的金融服务产品。针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推出专项融资担保产品“抗疫贷”,针对由于疫情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推出“复工复产应急贷”。

1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政策覆盖面,在津创业的各类群体,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可免担保申请贷款。

17、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对面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创业人员提供孵化服务的,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及带动就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18、将发展小店经济与夜间经济、后街经济相结合,在步行街改造过程中鼓励特色小店进驻,对国家级或市级夜间经济街区、步行街的所属区政府在“创文”、“创卫”中给予加分。

19、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各区划定的自由市场、摊点群中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和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行为,不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理

20、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允许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21、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22、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23、落实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制度,动态了解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优先对接用工服务政策,优先提供用工服务。

24、组织开展“点对点”农民工专车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加强与输出地信息对接,推广健康码信息互认。

25、企业通过包车、拼车接回外省市农民工的,按照包车拼车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每人300元

26、开辟绿色通道,为医疗、防疫、民生等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保障。

27、依托“直通车定制包车系统平台”,提供定制直达包车服务。

2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津就业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9、抓好春耕农业生产,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30、落实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31、成立推动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专班。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2020年第一批农林水生态项目专项债额度235.6亿元;加大市级资金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的投入。实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提升改造500公里乡村公路,对于技术要求不高、农村工匠能够胜任施工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镇村群众就业。

32、各区、各前方工作机构加强与受援地区对接,支持本市在受援地区投资企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积极争取受援地区对本市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33、完善《天津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产业帮扶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挂牌督战县、村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加快在挂牌督战地区投资建厂。

34、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项就业和培训补贴等稳岗就业资金,支持受援地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35、对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的扶贫车间,给予5万元补贴。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36、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7、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普通制造类和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对外招聘基础岗位员工时,高校毕业生占比一般不低于50%。

38、各类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9、今明两年各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鼓励支持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设置工作经历的限制性要求。

40、根据社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工作

41、向人社部申请增加本市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数量,扩大招聘规模。

42、落实国家部署,做好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

43、落实《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号),为非公经济企业人才提供从申报、评审到发证的“一站式”服务。

44、挖掘资源潜力,增加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

45、多渠道开展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

46、在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中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基地。

47、深入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8、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9、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延长毕业生报到证手续办理时间至2020年9月1日

50、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服务。

51、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保留期间就业的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52、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全面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53、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54、从2020年3至6月,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求,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阶段性提高1倍,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55、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人员纳入认定范围。出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办法,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56、开发2000个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57、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开发2000个社区服务型岗位,提供家庭照护、保洁环卫、消杀防疫等服务,在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同时,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58、加强本市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

59、对本市高校湖北籍2020届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60、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61、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工、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62、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对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内职业培训,按照紧缺程度分别给予80%至100%培训费补贴

63、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遴选认定一批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其大力开展职工内训或社会化培训,依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4、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支持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以工代训,依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5、落实国家政策,做好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66、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

67、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津英就业”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等。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可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68、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69、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把稳就业作为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毫不放松抓好稳就业各项工作落实。

70、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稳就业工作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到具体责任部门、处室、责任人。

71、各区要加强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平台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就业服务水平。

72、加大市、区两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

73、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

74、出台就业目标考核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及时予以资金支持和通报表扬。

75、建立稳就业工作定期督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履责不力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76、加强劳动力调查,依据全国方案研究制定天津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做好按月推算发布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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