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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天津外环线以内,不得投放这种共享单车!

日前,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部门印发《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要点如下↓↓
01
建立准入机制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20日内重新报送材料。企业应及时将注册用户、车辆信息、运维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接入,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02
强化车辆管理
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废老旧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
03
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
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制定对事故赔偿的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04
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
企业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05
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
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06
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保障网络租赁自行车系统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系统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末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日志等数据留存不少于6个月;应当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07
规范停放秩序
企业应根据车辆与运维人员比200:1的比例组建专业运营维护队伍,负责对车辆停车摆放、运营调度、检测维护等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和运输能力;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区域潮汐规律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在保障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空间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地区和重要高峰时段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模式开展精细化管理,在手机界面中明显标注停放区和禁停区位置信息,有效引导承租人到规定区域返还停车;鼓励企业通过多家企业运维队伍整合或与专业队伍合作等方式开展运维服务,节省线下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维效率,取得实际明显成效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车辆人员比标准。
08
建立诚信体系
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及时将各相关部门推送的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行业联合奖惩机制。企业应当按照全市信用工作整体部署完善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对承租人建立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对于用户损坏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未能规范停放、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扣除信用积分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惩戒措施,直至纳入各共享单车企业黑名单中共同实施限骑或禁骑处罚,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09
建立退出机制
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10
外环线以内不得投放共享电单车
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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