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期各行各业逐渐复工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
逐渐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
下面梳理了一些相关法规内容
快来看看吧
2月底才上班,
这段时间工资如何发放?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但此期间,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如何发放工资?
▲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
▲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
▲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企业要求或者职工认为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
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患上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曾联合发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疫情期间,其他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尚缺乏明确依据,而且要证明工作与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何时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
▲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外地回津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
今天下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到6月,湖北省可以将免征扩大到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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