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将师承教育协议报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 跟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
➢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通过出师考核者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医药条例》,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大力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设立并组织开展天津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天津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天津市中医经典高级人才研修项目、天津市西学中高级人才研修项目等师承教育专项。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市级师承教育项目的指导监督和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区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第五条 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三)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四)天津市名中医应建立名中医工作室,开展带徒、示教等工作,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七条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第八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九条 师承期间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因疾病、对口帮扶、援外等外派工作任务无法连续学习的,最多可延长1年。
第十条 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
第十一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2人,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增加1人,带教北京市、河北省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增加1人。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书籍中应包含中医药经典著作的研读。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
第十六条 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申请出师考核,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应严格师承教育考核标准。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考核应在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出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第十九条 天津市将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纳入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范围,鼓励各区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区级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多渠道筹措中医药师承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推荐参与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医药专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天津市名中医申报以其学术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直接入选。
第二十三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按《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完成年度带教继承任务,可申请获取Ⅰ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第二十四条 各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全面管理,制定备案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等相关制度。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机构等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天津市区域内军队医院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活动,按照本细则结合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