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境县夫妻可生“四孩”
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介绍,在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有关部门提出,当前广西边境地区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为了充实边境地区人口,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已生育三个子女的边境地区公民再生育。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借鉴区外立法经验,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据了解,广西共有8个县(市、区)与越南毗邻,在审议条例时,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考虑广西是边境地区,没有人没有劳力,没有人丁兴旺,边境难安宁,边境难发展与稳定,要从立法上解决边境人口稳定问题,保证边境繁荣稳定和巩固。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广西在立法时都充分考虑到边境的特殊性,在生育政策中给予支持。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020年9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据了解,为进一步激发边境地区家庭的生育热情,多地推出支持措施。吉林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黑龙江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放育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https://www.luozaitianjin.com/zixun/news/68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