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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发布!

三、具有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

 

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关注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琐事,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了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一)民主选举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是中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选举是广泛的,有国家机构选举、村(居)委会选举、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涵盖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的选举是平等的,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中国的选举是真实的,不受金钱操控,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任的人;中国的选举是发展的,选举形式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和丰富。

 

国家机构选举。国家机构选举是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中国,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全国人大到乡级人大,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均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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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选举。基层选举是中国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包括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与县乡人大选举同步进行。村(居)民依法定期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企事业单位中,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当家作主、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中国的民主选举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与中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几十年来,中国适时修改选举法,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的1∶1,逐步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人们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选率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进行12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1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民参选率均保持在90%左右。

 

(二)民主协商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人民在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同时,在重大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

 

具有深厚基础。协商民主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不懈奋斗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

 

形式广泛多样。在各领域各层级,人民群众就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

 

体系不断健全。中国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探索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就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修改、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同民主党派开展协商;人大协商,是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协商;政府协商,是各级政府在履职尽责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等加强沟通协商;政协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等,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人民团体协商,是人民团体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协商活动;基层协商,是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济社会组织和群众等,就基层社会发展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社会组织协商,是各类社会组织就更好为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和参与协商。这七种协商渠道,极大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加深了民主内涵。

 

中国的协商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充分发扬了民主精神,广泛凝聚了全社会共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好的决策,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在中国,察民情、听民声、顺民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成为常态,越来越多来自基层的声音直达各级决策层,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转化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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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开门立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为民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努力让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法律立项,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让人民的意志在立法的最初阶段就得到体现;法律草案起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专业人士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让人民的诉求得到充分体现;法律草案公布,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基层群众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立法调研、修改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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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开门问策”。各级人民政府就即将实施的重大决策和各方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在决策启动环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在决策研究制定环节,通过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直接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草案公示环节,通过政府网站和各类媒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在决策最终确定环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决策后评估阶段,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专家等参与评估。
广大群众参与基层决策。基层群众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基层文化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章程制定等基层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决策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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