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重要法宝。在人民民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统一战线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统筹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港澳台统战工作、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不断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最大限度凝聚起中华民族一切智慧和力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全国政协设34个界别,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共有委员2100多人,其中非中共党员占60.2%。这样的组织构成,体现了大团结大联合的重要特征,能够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方针宗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明确,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中国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增强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责任感,极大调动了各族人民共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荣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局面不断巩固,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日益广泛深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发展,56个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牢固。
(六)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人口多、地域广,基层治理差异大。中国实行以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村(居)民自治。村(居)民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选举,由村(居)民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民主协商,由村(居)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协商议事;实行民主决策,由村(居)民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作出决定;实行民主管理,由村(居)民讨论决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并进行自我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由村(居)民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社区)事务和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截至2020年底,50.3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1.2万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发挥积极作用;企事业单位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全面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探索领导接待日、劳资恳谈会、领导信箱等形式,反映职工诉求,协调劳动关系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单位生产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为单位发展献计献策。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现阶段,中国共有280.9万个基层工会组织,覆盖655.1万个企事业单位。
基层民主创新十分活跃。从城乡社区里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进社区,从“小院议事厅”到“板凳民主”,从线下“圆桌会”到线上“议事群”,中国人民在火热的基层生活中,摸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人们通过这些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利益得到协调,矛盾有效化解,促进了基层稳定和谐。基层民主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成为国家政策,为中国民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培养了基层群众的民主习惯,充分彰显了中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基层群众自治,使得社会细胞都活跃起来,使“微治理”富有活力、更有效率,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