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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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的核算
为了加强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职工计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一定时期的工资总额应等于“应付工资”科目相应时期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企业各部门应根据考勤记录、产量记录等资料编制“工资单”。财务部门按月汇总“工资单”,编制“工资汇总表”,据以作发放和分配工资的账务处理。发放工资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交回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月份终了,将本月的工资费用进行分配,做账务处理:按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的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按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按应发工资总数,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一般情况下,企业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则“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应无余额。如果各月之间工资总额相差较大,企业按上月考勤记录发放工资,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则两者的差额即为“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的结余。
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应付福利费是企业从成本费用(或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医药、福利及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非经常性奖金等的资金。现行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提取各类人员福利费分别计人的费用与各类人员的工资分别列支的费用基本上一致。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支付、使用福利费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其他应交款的核算
其他应交款是指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款项,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按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科目。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