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元购进的消毒液、防雾霾口罩竟然加价两三倍进行销售。昨天,记者从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对于疫情期间涉嫌哄抬物价的个体商户,开出了505000的罚单。
2020年1月30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河西区大沽南路的“京东便利店”高价销售84消毒液。接到举报后,该局多名执法人员立即到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店为个体经营者尹某某经营,确有上述84消毒液在销售。此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舒誉”牌净含量518g/瓶的84消毒液3瓶、“威猛先生”牌净含量500g的84消毒液7瓶、防雾霾口罩48个、普通棉布口罩95个均没有明码标价,且售价高于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
现场询问,当事人自称在疫情发生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上述“舒誉”牌84消毒液,以每个6元的价格购进防雾霾口罩。购进后,店主大幅度提高售价,分别以每瓶消毒液10元到15元,每个口罩1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
鉴于当事人以收银电脑年前损坏不能使用,没有进销货台账为由,无法提供合法的进销票据及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为了查明情况,执法人员冒着严寒和疫情的危险立即赶往王兰庄津兰农贸市场天津市西青区吕宪祥百货店、天津市王宝蔚百货批发部核实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为了查明相关产品的真实售价,另一路执法人员则先后赶往津正大药房、瑞澄大药房、兴耀批发市场、何庄子批发市场及多个小型超市调查同类产品的真实售价。
执法人员介绍说,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及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以上两项拟合计罚款5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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