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静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津静教〔2021〕56号
关于印发《2021年静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保证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区教育局制定了《2021年静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静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
2021年5月13日
静海区教育局综合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印发
2021年静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市、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程序,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乡镇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属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切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工作安排
(一)小学阶段入学
1.报名时间
2021年7月17日(星期六)、7月18日(星期日)。
2.招生办法
(1)2021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乡镇教育服务中心或直属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备案。
(2)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户籍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迁入时间截止到2021年7月18日。
(3)“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入学。
(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需要提前一年登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城区由区教育局、乡镇由教育服务中心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优先保证2020年11月30日以前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学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⑤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中阶段入学
2021年初中招生继续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对口直升户籍所在地初中校与划片分流相结合的招生政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1)民办学校:6月3日9:00—6月4日17:00(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报名)
(2)公办学校:2021年7月13日(星期二)、7月14日(星期三)
2.招生办法
(1)乡镇学校招生。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执行“小学毕业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在乡镇教育服务中心组织协调下,对口直升。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随父母在乡镇务工的,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乡镇教育办统筹安排到可容纳的乡镇初中校就读。
(2)城区学校招生。按照“对口直升和划片分流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教育局指导有关学校组织招生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①各初中校招生首先实行对口直升,户籍、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均属于本学区片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到本学区片对口初中升学,如学区片内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容量,由区教育局协调到周边可容纳学校入学。
②已经在城区小学就读的“人户分离”的本区户籍学生升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城区指定学校入学。
③具有城区小学学籍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升学,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协调安置到指定的学校入学。城区初中不接收无城区小学学籍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毕业生。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民办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并报送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报名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必须首先在户籍地公办学校报名登记,如果未被民办小学录取,回户籍地公办学校就读;如果被民办小学录取,立即告知户籍地公办学校取消登记。
3.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建华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
四、组织保证
区教育局成立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教育科、综合办公室、教师工作科、规划财务科、校园安全与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科,教育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统一组织协调招生工作。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定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校要研究制定本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小学7月5日在学校大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证件,明确招生报名的具体办理流程。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及时向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与家长或监护人签订《保学协议书》,明确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强统筹管理,合理配置师资力量,严格控制新生班容量,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坚持均衡编班,确保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二)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乡镇、校要建立违规违纪招生入学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将对学校进行督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学校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宣传解读好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广泛宣传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偏远初中学校倾斜政策,深入宣传《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8号)文件中关于初中阶段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的政策要求,让广大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学校。要做好招生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