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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最新2022《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
办法中以下几个条款和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息息相关
        1、本市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本市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评聘标准,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标准。
        也就是说全市统一组织职称评审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贵的标准,而对于部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如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则他们的评审标准须高于上海市标准。
        2、本市以职业属性和岗位特征为基础,按系列或者专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这就要求原来部分评委会可以同时组织工程系列、自然科学系列、卫生系列等跨系列评审的,需要分开来评审。
        3、申报人应当为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建立合法劳动(聘用)关系,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未取得重大业绩贡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4、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按原职称相同层级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
        5、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核实盖章后报送评审机构。
        自由职业者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6、凡本市能评审的系列(专业),不委托外省市或者中央有关单位评审。确需委托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国家各部门组建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中央在沪单位中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本市评审的,由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推荐报送。
        7、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真实、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8、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9、 申报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向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一个专业学科组提出申报
       10、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统一在市职称公共服务网公示;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组建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1、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制度,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网上查询、核验。
        12、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职称的,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申报职称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13、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所在单位有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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