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最高补贴每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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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一)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一)发布信息。用人单位获得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三)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租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补贴分配名额的,内部实行轮候制度。(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以上企业、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根据税收注册地,如注册在街镇的,需经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八)补贴发放。租房补贴按季度打入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积分通知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七)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八)在嘉定区域内租房的有效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一)租房补贴自审批通过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级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三)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记录。(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五)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七)人才住房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补贴。(八)申请人凡在嘉定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九)申请人停租的,从停租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十)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若新工作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经审议是否继续享受租房补贴;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嘉定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十一)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要更改银行卡号的,须通过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才住房中心。(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组织或个人。(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嘉定人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