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经典 读《资治通鉴》2158——胡太后用公权力报私恩

读《资治通鉴》2158——胡太后用公权力报私恩

读《资治通鉴》2158——胡太后用公权力报私恩

原文:

天监十五年(公元516年)

魏中尉元匡奏弹于忠:“幸国大灾,专擅朝命,裴、郭受冤,宰辅黜辱。又自矫旨为仪同三司、尚书令,领崇训卫尉,原其此意,欲以无上自处。既事在恩后,宜加显戮,请遣御史一人就州行决。自去岁世宗晏驾以后,皇太后未亲览以前,诸不由阶级,或发门下诏书,或由中书宣敕,擅相拜授者,已经恩宥,正可免罪,并宜追夺。”太后令曰:“忠已蒙特原,无宜追罪;馀如奏。”匡又弹侍中侯刚掠杀羽林。刚本以善烹调为尝食典御,凡三十年,以有德于太后,颇专恣用事,王公皆畏附之。廷尉处刚大辟。太后曰:“刚因公事掠人,邂逅致死,于律不坐。”少卿陈郡袁翻曰:“‘邂逅’,谓情状已露,隐避不引,考讯以理者也。今此羽林,问则具首,刚口唱打杀,挝筑非理,安得谓之‘邂逅’!”太后乃削刚户三百,解尝食典御。

魏胡太后追思于忠之功,曰:“岂宜以一谬弃其馀勋!”复封忠为灵寿县公,亦封崔光为平恩县侯。

    柏杨白话版:516年(南梁·天监十五年 北魏·熙平元年

北魏帝国首都洛阳警备区司令(中尉)元匡上疏弹劾主管政府机要(录尚书事)于忠:“庆幸国家所发生的不幸(指元恪逝世),乘机专制政府,裴植、郭祚受到冤杀,宰相级辅佐大臣(指高阳王元雍),受到罢黜,而又假传圣旨,命自己仪同三司(宰相级),出任国务院总理(尚书令)兼崇训宫保安官(领崇训卫尉);追究他的本心,不但目无君王,而且自己以君王自居。事情发生在大赦之后,应该公开处刑。请派监察官(御史)一人,前往冀州(州政府设信都【河北省冀县】),就地诛杀(此时于忠似仍留冀州,元匡才有此请)。去年(五一五年),先帝(八任帝元恪)逝世以后,皇太后主持政府以前,于忠所作所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没有经过监督院(门下)颁发诏书,或经过立法院(中书)传达皇上指令,而竟擅自发布人事命令,任命官职。虽经大赦,也只不过可以免罪而已,至于官位,则应该一律撤除。”胡太后下令:“于忠已受特赦,可特别原谅,不必追究。其他请求,一律批准。”

元匡又弹劾总监督长(侍中)侯刚,苦刑拷死羽林警卫军官。侯刚因善于烹调,担任宫廷膳食管理官(尚食典御),历时三十年;后来又对胡太后有救命之恩(参考去年【五一五年】正月),所以相当专权横行,意气用事,亲王公爵,对他都十分畏惧巴结。侯刚既用苦刑拷死羽林警卫军官,最高法院(廷尉)判处侯刚死刑,胡太后说:“侯刚因公事拷打被告,为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问官不负刑责。”最高法院副院长(廷尉少卿)、陈郡(河南省沈丘县)人袁翻说:“为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是指犯罪事实至为明显,而被告仍不承认,用拷打要他亲口供出。现在,该羽林警卫官一问之下,立即承认,侯刚却在公堂之上大喝说:‘打死他!’伤天害理,横施酷刑,怎么能说是为了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胡太后下令削除侯刚采邑三百户人家,免除宫廷膳食管理官职务。

北魏帝国胡太后追念于忠当初救命之恩,说:“怎么可以因为一点毛病,而舍弃所有功劳!”再封于忠当灵寿县公,同时也封崔光当平恩县侯。

    读书笔记:胡太后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是非不分。对她有恩的,无论犯多大错误,她都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力保。这种报私恩的作法,对国家损害极大。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https://www.luozaitianjin.com/read/lishi/8365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5220053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18302278523@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