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2158——胡太后用公权力报私恩
原文:
天监十五年(公元516年)
魏中尉元匡奏弹于忠:“幸国大灾,专擅朝命,裴、郭受冤,宰辅黜辱。又自矫旨为仪同三司、尚书令,领崇训卫尉,原其此意,欲以无上自处。既事在恩后,宜加显戮,请遣御史一人就州行决。自去岁世宗晏驾以后,皇太后未亲览以前,诸不由阶级,或发门下诏书,或由中书宣敕,擅相拜授者,已经恩宥,正可免罪,并宜追夺。”太后令曰:“忠已蒙特原,无宜追罪;馀如奏。”匡又弹侍中侯刚掠杀羽林。刚本以善烹调为尝食典御,凡三十年,以有德于太后,颇专恣用事,王公皆畏附之。廷尉处刚大辟。太后曰:“刚因公事掠人,邂逅致死,于律不坐。”少卿陈郡袁翻曰:“‘邂逅’,谓情状已露,隐避不引,考讯以理者也。今此羽林,问则具首,刚口唱打杀,挝筑非理,安得谓之‘邂逅’!”太后乃削刚户三百,解尝食典御。
魏胡太后追思于忠之功,曰:“岂宜以一谬弃其馀勋!”复封忠为灵寿县公,亦封崔光为平恩县侯。
柏杨白话版:516年(南梁·天监十五年 北魏·熙平元年)
北魏帝国首都洛阳警备区司令(中尉)元匡上疏弹劾主管政府机要(录尚书事)于忠:“庆幸国家所发生的不幸(指元恪逝世),乘机专制政府,裴植、郭祚受到冤杀,宰相级辅佐大臣(指高阳王元雍),受到罢黜,而又假传圣旨,命自己仪同三司(宰相级),出任国务院总理(尚书令)兼崇训宫保安官(领崇训卫尉);追究他的本心,不但目无君王,而且自己以君王自居。事情发生在大赦之后,应该公开处刑。请派监察官(御史)一人,前往冀州(州政府设信都【河北省冀县】),就地诛杀(此时于忠似仍留冀州,元匡才有此请)。去年(五一五年),先帝(八任帝元恪)逝世以后,皇太后主持政府以前,于忠所作所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没有经过监督院(门下)颁发诏书,或经过立法院(中书)传达皇上指令,而竟擅自发布人事命令,任命官职。虽经大赦,也只不过可以免罪而已,至于官位,则应该一律撤除。”胡太后下令:“于忠已受特赦,可特别原谅,不必追究。其他请求,一律批准。”
元匡又弹劾总监督长(侍中)侯刚,苦刑拷死羽林警卫军官。侯刚因善于烹调,担任宫廷膳食管理官(尚食典御),历时三十年;后来又对胡太后有救命之恩(参考去年【五一五年】正月),所以相当专权横行,意气用事,亲王公爵,对他都十分畏惧巴结。侯刚既用苦刑拷死羽林警卫军官,最高法院(廷尉)判处侯刚死刑,胡太后说:“侯刚因公事拷打被告,为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问官不负刑责。”最高法院副院长(廷尉少卿)、陈郡(河南省沈丘县)人袁翻说:“为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是指犯罪事实至为明显,而被告仍不承认,用拷打要他亲口供出。现在,该羽林警卫官一问之下,立即承认,侯刚却在公堂之上大喝说:‘打死他!’伤天害理,横施酷刑,怎么能说是为了取得口供,而使被告死亡!”胡太后下令削除侯刚采邑三百户人家,免除宫廷膳食管理官职务。
北魏帝国胡太后追念于忠当初救命之恩,说:“怎么可以因为一点毛病,而舍弃所有功劳!”再封于忠当灵寿县公,同时也封崔光当平恩县侯。
读书笔记:胡太后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是非不分。对她有恩的,无论犯多大错误,她都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力保。这种报私恩的作法,对国家损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