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2153——政治斗争是残酷的
原文:
天监十四年(公元515年)
魏尚书裴植,自谓人门不后王肃,以朝廷处之不高,意常怏怏,表请解官隐嵩山,世宗不许,深怪之。及为尚书,志气骄满,每谓人曰:“非我须尚书,尚书亦须我。”每入参议论,好面讥毁群官,又表征南将军田益宗,言:“华、夷异类,不应在百世衣冠之上。”于忠、元昭见之切齿。
尚书左仆射郭祚,冒进不已,自以东宫师傅,列辞尚书,望封侯、仪同,诏以祚为都督雍、岐、华三州诸军事、征西将军、雍州刺史。
祚与植皆恶于忠专横,密劝高阳王雍使出之;忠闻之,大怒,令有司诬奏其罪。尚书奏:“羊祉告植姑子皇甫仲达云:‘受植旨,诈称被诏,帅合部曲欲图于忠。’臣等穷治,辞不伏引;然众证明昞,准律当死。众证虽不见植,皆言‘仲达为植所使,植召仲达责问而不告列’。推论情状,不同之理不可分明,不得同之常狱,有所降减,计同仲达处植死刑。植亲帅城众,附从王化,依律上议,乞赐裁处。”忠矫诏曰:“凶谋既尔,罪不当恕;虽有归化之诚,无容上议,亦不须待秋分。”八月,己亥,植与郭祚及都水使者杜陵韦俊皆赐死。俊,祚之婚家也。忠又欲杀高阳王雍,崔光固执不从,乃免雍官,以王还第。朝野冤愤,莫不切齿。
柏杨白话版:515年(南梁·天监十四年 北魏·延昌四年)
国务院执行官(尚书)裴植,自己认为门第家世不低于王肃,可是自从献出寿阳,归附北魏帝国(裴植叔父裴叔业据寿阳投降北魏,参考五〇〇年正月)以来,觉得中央政府给他的官位不高(当时任命裴植当兖州【州政府瑕丘】州长),一直愤愤不平,上疏辞职,请准许他到嵩山(中岳·河南省登封县北)隐居。八任帝(宣武帝)元恪不准,而且深感奇怪。后来,擢升裴植当国务院执行官(尚书),当了国务院执行官后,性情大变,态度傲慢,不可一世,常对别人说:“并不是我需要国务院,而是国务院需要我。”每次进宫参与重大事项讨论,都趾高气扬,最爱当面讥讽其他官员,又上疏攻击征南将军田益宗说:“汉人和夷人不是一类,他的官位不应在百代都是官宦世家高贵人物之上。”于忠、元昭看了,怒不可遏(于忠、元昭,都是鲜卑人,属于裴植所说的夷人)。
国务院左执行长(尚书左仆射)郭祚,不择手段地急于升官,自认为是北魏帝元诩当太子时的教师(五一一年,郭祚兼太子少师),希望能封侯爵,加授仪同三司(宰相级)。而元诩下诏(于忠诏),任命郭祚当雍岐华三州(陕西省中部)军区司令长官(都督雍岐华三州诸军事)、征西将军、雍州(州政府设长安)州长。
郭祚与裴植,对于忠的专横都感不满,秘密向高阳王元雍建议:把于忠外放——当地方政府首长。于忠得到消息,暴跳如雷,命有关单位弹劾他们犯罪。国务院遂奏称:“羊祉(梁州州长)告诉裴植姑妈的儿子(裴植的表弟)皇甫仲达,说:‘受裴植指示,假装接到皇上诏书,集结私人军队,谋害于忠。’我们曾作彻底调查,被告虽然不肯承认,可是证据确凿,依照法律,应该处死。各种供词中虽然没有提到裴植,可是大家一致声称:‘皇甫仲达受裴植指使;裴植召见皇甫仲达责问,却不告知同事。’推测情形,说裴植不是皇甫仲达的同党,绝不可能。不应该当做一件普通刑事案件作减刑处分,应该跟诛杀皇甫仲达一样,对裴植也予诛杀。只是,裴植曾经亲率大军,献出城池,接受圣明君王的教化,依照法令,应呈请再作考虑(裴植属于“八议”范围),敬请裁决。”于忠假传圣旨说:“阴谋既然如此凶险,罪大恶极,不应宽恕。裴植虽然有归化圣明王朝的功劳,也不必再加讨论。应立即执行死刑,不必等到秋分以后。”(“秋分”之后,死刑犯才行刑。)
八月五日,裴植、郭祚及水利总监(都水使者)、杜陵(陕西省西安市南)人韦儁,全都奉令自杀(裴植年五十岁,郭祚年六十七岁,韦儁年五十七岁)。韦儁跟郭祚是儿女亲家。于忠又想杀高阳王元雍,崔光坚持不肯,于是,免除元雍官职,仍保留亲王身份,返回私宅。政府和民间对这场冤狱,深为愤恨,没有人不咬牙切齿。
读书笔记:裴植、郭祚不但把自己的怨望不满直接表露出来,而且企图把于忠逐出中央政府,这不但超出了他们的职权范围,也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政治斗争是残酷的,失败者往往只有死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