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1992——法律的关键在公平执行
初,晋张斐、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定二注,表奏之。诏公卿、八座参议考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众议异同不能壹者,制旨平决。是岁,书成。廷尉山阴孔稚珪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柏杨白话版:491年(南齐·永明九年 北魏·太和十五年)
最初,晋王朝张斐、杜预一同对当时法律,注解说明,多达三十卷(参考二六八年正月),自三世纪六〇年代开始使用,法律条文,十分简略。而且,一章里面,张斐和杜预的注解说明,有时恰恰相反,用某一注解可以活命,用另一注解就要诛杀,一切由审判官临时斟酌情形,自行选择,官员遂从中贪赃枉法,摧残人权。
南齐帝萧赜对司法审判及法令规章十分注意,于是下诏命监狱官员把张斐、杜预的注解细心校正。前年(四八九年),国务院文官部法令司司长(尚书删定郎)王植,把二家注解,校订完竣,奏报皇帝。萧赜下诏,交付三公以下官员及国务院八座(国务院总理、执行长、六部部长)讨论考察,作最后修改;而由竟陵王萧子良总揽全局。大家意见不能一致时,奏报皇帝裁决。本年,全书完成。最高法院院长(廷尉)、山阴(浙江省绍兴市)人孔稚珪上疏,认为:“法律条文虽然确定,可是,如果审判不能公平,法律不过只是一些文字记载,牢狱仍然沉埋冤魂。我暗中观察,古代知名之士,多数都了解法律规章,而现代的知识分子,却不肯把它当做专门学问,即令有人研究学习,也被人看轻。由此推测,将来法律势将沦落到低级差役之手。我建议设置‘法律学系’,依照《五经》事例,国立大学学生中,有人打算研究法律的,只要能考试及格,政府即行擢升任用,用以递补法官缺额,也希望能对知识分子有鼓励作用。”萧赜批准,但事情竟不能执行。
读书笔记:秦以法家为主导,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地位日益突出,“法”总是被摆在次要地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孔稚珪说得对,法律的执行往往比法本身更重要,如果他的建得到执行,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是一件大好事,对中国法制进程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