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1970——北魏推行均田政策
永明三年(公元485年)
六月,庚戌,魏进河南王度易侯为车骑将军,遣给事中吴兴丘冠先使河南,并送柔然使。
秋,七月,癸未,魏遣使拜宕昌王梁弥机兄子弥承为宕昌王。初,弥机死,子弥博立,为吐谷浑所逼,奔仇池。仇池镇将穆亮以弥机事魏素厚,矜其灭亡;弥博凶悖,所部恶之;弥承为众所附,表请纳之。诏许之。亮帅骑三万军于龙鹄,击走吐谷浑,立弥承而还。亮,崇之曾孙也。
魏初,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给事中李安世上言:“岁饥民流,田业多为豪右所占夺;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使力业相称。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归今主,以绝诈妄。”魏主善之,由是始议均田。冬,十月,丁未,诏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初受田者,男夫给二十亩,课种桑五十株;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计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诸宰民之官,各随近给公田有差,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柏杨白话版:四八五年(南齐·永明三年 北魏·太和 九年)
六月十五日,任命吐谷浑汗国(青海省)可汗(十三任)慕容度易侯当车骑将军。派御前监督官(给事中)、吴兴郡(浙江省湖州市)人丘冠先出使吐谷浑汗国,并护送柔然汗国(瀚海沙漠群)使节返国(柔然汗国派使节到南齐帝国事,参考四八一年九月)。
秋季,七月十八日,拓跋宏派使节前往宕昌国(甘肃省宕昌县),封已逝世的“宕昌王”梁弥机(参考前年【四八三年】二月)的侄儿梁弥承继任宕昌王。最初,梁弥机逝世,儿子梁弥博继位,不能抵抗吐谷浑汗国的压力,抛弃王位,逃往仇池镇(甘肃省西和县南)。仇池镇防守司令(镇将)穆亮,认为梁弥机侍奉北魏帝国,一向恭敬谨慎,所以对宕昌国的覆亡,十分怜悯。但梁弥博性情凶暴,残忍狂悖,部众对他都深恶痛绝,而梁弥承却受到拥护。穆亮遂报告中央,请求准许护送梁弥承回国,北魏帝拓跋宏批准。穆亮遂率骑兵三万人进驻龙鹄(四川省松潘县·吐谷浑汗国南界),击退吐谷浑军,使梁弥承登上王位,然后班师。穆亮,是穆崇的曾孙(穆崇事,参考三八五年八月)。
北魏帝国建国之初,人民惊惶无主,多数投靠豪门强族,希望得到庇护,称为“荫户”,不受政府管辖,也不为政府服役。可是,豪门强族对他们的征收,比政府要重两倍。御前监督官(给事中)李安世上疏说:“每逢遇到年景饥馑,人民就四散逃亡,田地很多被豪门强族霸占。古代井田制度虽然难以恢复,但政府应该使地权稍稍平均,使农夫耕种的面积,跟农夫一家人口能够相称。同时,发生争执的田产,应该在限定日期内裁决。凡是时间太久,没有原始资料的,一律归现在使用的人,用来杜绝诈欺。”北魏帝拓跋宏大为称赞,政府开始研究平均地权方案。
冬季,十月十三日,拓跋宏派使节分别前往各州郡,会同州长、郡长,推行均田政策: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每人配给无树农田四十亩,女子每人二十亩,奴仆婢女也一样配给;农民如果有一头牛,加配农田三十亩,但以四头牛为限(即以一百二十亩为限)。如果是隔一年才能耕种一次的贫地,加两倍配给;如果是隔两年才能耕种一次的贫地,加三倍配给;用以因应耕种和缴纳赋税的需要。人民到了可以耕田的年龄,就配给他土地;年纪太老,则不再配给,身死之后,土地缴回政府。对于奴仆、婢女、耕牛,所作的配给,看当时情形,由政府决定收回或继续。第一次配给土地的人,男子每二十亩,应种桑五十棵,这种“桑田”——种了桑树的土地,可以世代经营,身死之后,也不必缴回政府。政府经常调查户口,对有盈余的农家不再配给,但也不收回土地。对生活困难的人家,依照法令增加配给。有盈余的农家,可以自由出售他的盈余。对于地方政府首长,就在地方政府所在附近,依照等级,配给一份公田,首长离职时,移交给继任首长;如果私下卖掉出售,依照法令定罪。
读书笔记:北魏推行均田,说明其对农业生产越来越重视,对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