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祖武皇帝永明二年(484年)
魏旧制: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谷二十斛;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调各随土之所出。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朕宪章旧典,始班俸禄。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增调外帛二匹。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
九月,魏诏,班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纠按守宰之贪者。
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后,洪之首以赃败。魏主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受禄者无不跼蹐,赇赂殆绝。然吏民犯它罪者,魏主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久之,淮南王佗奏请依旧断禄,文明太后召群臣议之。中书监高闾以为:“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淮南之议,不亦谬乎!”诏从闾议。
柏杨白话版:四八四年(南齐·永明二年 北魏·太和 八年)
北魏帝国原来的制度:每家捐税:绸缎二匹、棉絮二斤、丝一斤、谷米二十斛。另外,再缴纳绸缎一匹二丈,由州政府收入州库,作为额外追加;捐税项目,以当地特产作为标准。
六月二十六日,北魏帝拓跋宏下诏说:“设置官吏,发放薪俸,很早就已推行,自从中原战乱(指“八王之乱”及“五胡十九国”时代),这种制度才告中断。我遵照留下来的旧有规章,开始恢复薪俸。为了开支增加,现在调整人民税收:每家应缴纳的数目增加绸缎三匹、谷米二斛九斗,作为官员的俸禄。州政府收入州库的额外追加,增加绸缎二匹。薪俸发放之后,官员贪赃一匹布的,处死。改变重要的法令制度,一切应重新开始,大赦天下。”(至此,北魏帝国官员,才真正普遍的有薪俸。)
九月,拓跋宏下诏,薪俸制度,自本年十月开始实行,每季(三个月)发放一次。旧有法律:贪污十匹,或假借送礼馈赠,贪污二十匹的,处死。现在更为严格:假借送礼馈赠,贪污一匹的;以及其他贪污,不管多少,一律处死。仍派出钦差官,到各地调查地方政府首长,弹劾贪污。
秦、益二州(州政府同设上封【甘肃省天水市】)州长(刺史)、恒农郡(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李洪之(此时益州【四川省中部】不是北魏帝国疆土),因是皇亲国戚(现任帝拓跋宏已去世的娘亲是李家女儿),地位高贵,名声显赫。可是处理政务,贪赃枉法,性情残暴。自从帝国发放薪俸以来,李洪之第一个因贪污被控。拓跋宏下令把李洪之加上脚镣手铐,押回京师(首都平城),召集文武百官陪审,由拓跋宏亲自主审,一条条宣布他的罪状。但仍认为他是帝国高级官员,准许他在家自杀。其他郡长、县长被控贪污而处死的,有四十余人。接受薪俸的官员,无不恐慌,贿赂的事,几乎绝迹。然而,平民犯了其他的罪,拓跋宏总是宽大处理。对缺少证据的罪犯,奏报上来时,拓跋宏多半都会免除死刑,改判流放边疆——每年有几千人。京师判处死刑的,每年不过五六个人,州郡也同样减少。
很久之后,淮南王拓跋佗上奏请求恢复开国时的传统,停止薪俸。太皇太后冯女士召集文武百官讨论。立法院总立法长(中书监)高闾认为:“饥寒交迫之下,慈母保不住她的幼儿。发给薪俸,清廉的官员,可以不必贪污;贪污的官员,可以悔过向善。如果不再发给,贪污的官员将更加贪污,清廉的官员连自己生活都无法维持。淮南王(拓跋佗)的建议,岂不荒谬!”冯太后下诏,采纳高闾意见。
读书笔记:北魏开始正式给官员发放俸禄,打击贪污腐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北魏立国已近百年,这期间官员只能自己寻找财路,而官员的财路,只能是贪污腐败。百年之间,人民面对的都是贪腐的官员,国家靠着贪腐的官员来维持运转,这是少有的政治局面。开前门堵后门,本是好事,但淮南王拓跋佗上奏请求恢复开国时的传统,停止薪俸,看么会有如此怪异的反应?因为薪俸是固定的,没有贪污来钱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已。再好的改革都会有人反对,关键要看是不是对大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