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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宿要注意!天津拟出民宿治安管理新规

住民宿要注意!天津拟出民宿治安管理新规

下面,津东方(微信公众号:津东方)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旅游观光业的快速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场所大量涌现。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日前,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开办民宿应当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民宿客房数量等。
  •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资料保留30日以上
  • 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经营单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必须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其规模应为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宿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协助民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

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民宿名称、地址、法人以及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二)下载、安装使用“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同步变更。

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停业、歇业、恢复营业)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不再经营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保留30日以上。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

第九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经营单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民宿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规范文明、公平公正,并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msssxz@126.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

来源 | 天津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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