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案情来决定选择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
1、如果案情本身并不复杂,甚至都认罪认罚的案件,请一本地律师足矣,既方便会见还能省下一笔银子。
2、如果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及被告人不认罪或其他对案件性质认定、情节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建议请外地律师。
为什么要请外地律师,因为这一类案件往往会涉及指出公安、检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可能推翻公安、检察在前一阶段对案件以性质、情节的认定,如果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罪,还有可能对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后续的追责。而本地律师,常年工作、生活圈都在本地,出于现实的考虑,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不会象外地律师一样敢较真、无所顾忌。
我想说的另一个尽量请外地律师原因是:基层县区的律师所也就那么一、两个,律师的人数也相当有限,比如我老家所在县律师所只有两个,律所律师只有二、三个人,加上县里挂名外地律师所的一共不过会超过十几个人。我记得曾经看过一个综治方面的内部资料,说每个地方的律师人数应按当地总人数的万分之一来配备。比如,我老家所在县32万人,律师人数应当为32人。可是,实际上的律师人数还不到规定要求的三分之一。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律师在基层经常是供不应求了。
这样一来,就象我们在基层的乡村医院、卫生所看到的医生一样,这些医生都是全科医生,什么病人进了门都得给他看,病人也没有多余的选择。而作为医生,没有哪个医生会说这个病我不会看,你另请高明。
律师也一样,在基层县区,由于律师资源有限,生意也很不错。他们就象乡村医生一样,大多数是全科医生,面对上门的顾客来者不拒。更何况,本来就没有专注某一类案件的专门律师所,也没有专注某一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你去当地找律师,都无非是这些人打转转。是全科医生专业,还是专科医院专业,大家心里都有一本帐。
对于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在国内的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就不高,基层法院一年难得有几个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诉讼案件的确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案件特点,法官自己都是边办案边学习,但一些本地律师对行政案件边都摸不着,也照样敢接单。
又如,环资审判庭受理的一些环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附带赔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修复等等。象这一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近一、二年来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新东西,全国法院各地“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环资庭也大都刚起立,基层法院本身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也是在逐渐探索过程中,无任何经验可寻,特别是涉及环境的损失认定,对环境采取何种方式修复等等都是审判中的难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层的本地律师能办过几个这样的案件,又有多少能力办得了这样的案件就更不用说了。
而外地律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律师自我业务素质要求高,律师市场根据案件性质细化,见地一般都会高于基层本地律师。有一句律师界的名言"一等律搞证券,二等律师搞金融,三等律师搞刑事",最近据说有好事者又加了一句“四等律师搞劳动(纠纷)"。虽然这就只是一句律师界的戏言,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地律师(指基层以上城市)市场专业分化的一个真实写照。在通常情况下,外地律师特别是专业律师优于本地全科律师。
3、如果对案件本身情况是简单还是复杂搞不清楚,可以先请一个本地律师前期介入,若本地律师会见后得到案情复杂的情况后,可以另请一个外地律师,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联合,发挥各自的特长,办理此案。
关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资质的判断,大多数律师只要涉及有司法鉴定内容的一般首先会审查鉴定所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做得更细一点的律师,也会进一步审查这个司法鉴定所是否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如果不在此名册,则一般可以判定不具备鉴定资格。但是,答主也好,我们法院办案法官也好,还是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我们本地交警,都是头一回听说律师从司法鉴定所所采取的鉴定方法上来指出这个司法鉴定的不合法。这两个律师的研究之深入,之敬业,的确让答主佩服得五体投地。
第二,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也选择请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
这个不用多说,不差钱的尽量请本地律师加外地律师的组合。经济条件不允许的话,说什么也是白说。
第三,还有一点说得不一定对啊,在请律师方面,也值得注意一下。从法院、检察院转行出来做律师的,在行业内人脉会更广一些。进办案单位的大门沟通容易一些,与办案人员建立信任关系有一定的优势。当然,这个说的是律师本职业务之外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