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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早点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已移送公安!

天津一早点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已移送公安!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组织策划传销、生产销售劣质电线电缆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20万元。

2020年11月,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项目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腾讯视频的方式,对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宣传该项目容积率为1.1,楼间距38米,项目层高3米。实际当事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约定的容积率为不大于1.5,设计的楼间距为34.55米至35.07米之间,设计的楼层高为第一至第六层为3米,第七层为2.9米。该项目经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项目容积率、楼间距和层高与规划设计相同。当事人在销售其房地产项目宣传过程中宣传和承诺的容积率、楼间距和层高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 ,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近年来,房地产广告,除了传统媒体广告之外,还延伸到社交媒体上,例如网络直播、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为了扩大宣传效果,部分广告商打擦边球,发布一些与实际不符的广告内容,消费者一旦被误导,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普遍较大,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商品或服务更大。该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有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震慑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挂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半挂车案

2021年6月2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挂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半挂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万元。

2021年3月4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挂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天车、焊接器材、钢材等,并在其厂区南侧某酒店院内发现8辆该公司生产的半挂车,当事人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半挂车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案发共生产了11辆半挂车,销售3辆,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半挂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的挂车其性能和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上路行驶,根本无法保障运营人员和货物安全。通过集中查办、媒体曝光,严厉处罚,进一步规范挂车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挂车行业健康发展,不让货车变“祸”车。

三、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早点铺生产经营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8月13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早点铺生产经营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5月10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早点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早点部在生产油饼过程中添加了香甜泡打粉,经对油饼抽样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且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1.14×1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天津市食安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严重者会危及生命安全。通过行刑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辖区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让老百姓“吃的放心”。

四、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1年5月6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武清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上海某公司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该公司采用会员推荐制销售日用品,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会员管理,制定了会员等级制度及奖励制度。经调查,当事人共发展会员129956人,共分为23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传销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打击的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力度。

五、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案

2021年9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2362.5元。

2021年9月22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反映标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规格型号:ZR-BV450/750V2.5m㎡)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委托廊坊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规格型号:ZR-BV450/750V2.5m㎡)15盘并对外销售。该批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绝缘老化前物理机械性能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物理机械性能抗张强度和最大变化率、绝缘失重试验项目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普遍用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使用不合格的电缆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电缆的行为,从源头保证电缆产品的质量安全,明确了企业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车体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0月27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体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

2021年7月28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体制造有限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厂区内产品编号为R2014-1084的压力容器已于2021年6月到达检验周期。7月,当事人对该压力容器申报检验,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并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压力容器工作环境复杂,危险系数大,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罐体的安全性会发生改变,超过检验周期后继续使用,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企业要时刻勒紧安全生产这根“红线”,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须臾不可懈怠”的理念,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七、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款5万元。

2021年8月,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6月开始为该广场商户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向广场商户提供转供电并收取电费,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自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以0.83-1.3元/度不等的价格向5家商户收取电费,以0.706-0.737元/度不等的价格向国家电网缴费,存在向商户收取电费单价高于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推动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将国家降低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清理规范力度,对于个别转供电主体没有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努力破解降低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难题,取得积极成效。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18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2021年5月2日、5月6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销售多款商品中涉嫌发布了违法广告,希望监管部门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购物网发布的:1.“云杉Spruce益生菌粉”为普通食品,在该商品的广告中发布了“抑制有害菌的生长;抑制有害菌生产霉素;清除有害菌生产霉素;改善腹泻、便秘、消化不良、肠胃不适。协助营养吸收,提高新陈代谢;促进健康的胃肠道微生物系统,调解消化系统功能,胃肠道补充有益菌,双向调节改善肠便秘及腹泻” 的内容,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内容是真实的。2.“少林断续膏医用冷敷贴超值组”的商品原产地为周口市,其发布的广告为“原产地  上海”,与实际情况不符。3.“金奥力复合益生菌健康组” 为普通食品,在广告中发布了“可预防/辅助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的内容,该广告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4.“康企前列腺红光治疗仪”的广告中发布了“适用于中老年男性朋友前列腺炎症,前列腺增生,前列腺肥大等引起的各类性功能障碍,夜尿频多,女性朋友乳腺炎,乳腺增生,乳腺结节等,妇科疾病,各种妇科炎症,暖宫保宫护宫,卵巢保养,肌瘤囊肿等各类深度炎症疾病的辅助治疗”的内容,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内容是真实的,且广告内容没有经过审查,也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网络宣传其销售的商品时,夸大了商品的作用和功效,通过其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此案的查处,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违法广告、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的决心。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款2万元。

2021年3月25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车牌号:津ARxxxx、津AQxxxx、津Cxxxxx三辆车上的气瓶(组)进行充装,其中津Cxxxxx气瓶(组)中个别压力表检定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气瓶(组)的充装记录,不能提供气瓶(组)的使用登记证,且该气瓶(组)产权非其单位所有。经查,当事人为非自有产权气瓶(组)充装,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充装、按规定检验是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本案中查处的气瓶未按规定检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及时停止了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了现场的生产安全。本案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还严重影响周边人民群众和气瓶用户的人身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从业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也对存有不规范行为的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记者 苏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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