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某眼查APP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近日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申请人为吴京,其关联案件为该公司与吴京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1年7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卖,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吴京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战狼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结果为: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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