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2015年8月19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30日,又因盗窃被北碚警方行政拘留15天。2020年10月30日,他涉嫌盗窃罪,再次被北碚警方刑拘,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6月2日,北碚警方以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向北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今天的主要内容有:不会把知识转化成财富,真是悲哀。myz1951:看他每次的偷菜记录,量都不大,间隔时间也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如果不是盗窃成瘾的话,那就是生活所迫了。澎湃网友Z7vEZj:人为生活所迫,可以见谅。如果是要,摊主会选择给吗,融入社会,重拾自信是关键。偷懒逃离对不起自己是一个健康人。
Muzi55:哎,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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