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对节能违法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
截止9月底
天津共对石化、钢铁、火电、
玻璃、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
开展节能监察40次
检查发现
发现固定资产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不实
等问题
一、发现的违法情况
1.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新址增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对总平面布置、用能设备选用等建设内容进行分析和比选,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节能报告未及时变更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原计划建设的预清洗区、LPCVD区、预镀膜区三道
工序实际未建设,原计划建设20台变压器实际建设了14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项目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5㎡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和“360㎡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采购并使用的部分电动机和风机能效等级,未达到节能报告中“电机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风机最高效率不低于1级”的要求,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4.节能报告内容不实
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过程中,不深入实际,不了解情况,照抄照搬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中对工序和设备描述,对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掌握,造成《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不实,违反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30日内编制完成“新址增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2.责令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30日内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申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3.责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关于机电设备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4.责令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日内对编制的《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进行改正,认真核查本公司报告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分析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将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和有关检查、处理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警示教育
以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暴露了部分单位对节能审查相关要求不重视、不落实等问题。责令及时整改,警示教育作用明显。希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能源消费全过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