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收到男友给的结婚彩礼——一张2100万元的存单,满心欢喜去银行取钱才发现存单是假的。记者7月22日从杭州萧山区警方获悉,贾某(化名)已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赶到银行现场
23岁的小艾(化名)姑娘是江西人,三年前在萧山一家KTV打工时结识贾某,贾某自称离异有一子。两人交往后,贾某出手阔绰,小艾辞了工作,生活费、房租等均由贾某提供。时间久了,小艾催促结婚,但贾某不冷不热,小艾催得急,他就拿出一张2100万元的存单,说是全部积蓄,当做彩礼。
日前,小艾到银行办理存单结清业务,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的印刷字体、业务专用章异常,存单账号的字符与账号规律也不相符,查询后证实该存单根本不存在,于是报警。警方委托专业机构再次鉴定,证实为伪造。
据调查,39岁的贾某已婚,有一对儿女,无正经工作,靠啃老、四处借钱生活,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据交代,贾某因小艾催婚、经常要零花钱,通过办证小广告做了张假存单糊弄女友,还带小艾一起去银行兑付,自己进去一会出来,谎称银行系统有问题,过段时间才能办理,以为这样就能稳住对方,没想到小艾第二天独自去了银行。(来源:光明网)
有人认为,本案中,贾某客观上似乎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主观上明显缺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将假存单进行兑付的犯罪动机。因此,贾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假存单”欺骗小艾,只是试图达到玩弄女性感情的目的而已。
刑法理论上,有一种不能犯的法律概念。不能犯,刑法概念,从行为性质上看,意图实施的犯罪结果,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犯罪不成立,行为人不作为犯罪者接受惩罚。根据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前者如,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用空枪射杀人;后者如用误认为糖果可杀人便给他人食用糖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条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而过去理论上通常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应有营利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因而本罪也应该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人认为本罪应有行使目的才能构成。
我们认为,本条既然没有规定本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