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与流浪狗相撞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韩英伟律师
夏某是S公司员工,2016年4月的一天,夏某骑电瓶车正常下班回家,路上一条流浪狗突然从路边蹿出,由于车速较快,夏某躲闪不及撞上了狗。后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夏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S公司不服,认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属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S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对夏某下班合理的正常行驶路线、时间、范围的事实并无争议,仅对于夏某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因为与狗相撞以及即使相撞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存在争议,所以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本案中,夏某所涉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且为行驶中的非机动车,因流浪狗突然窜出,无法预见,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交警支队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结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证明夏某骑电动车与流浪狗相撞的事故属交通意外。
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于法有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来源:盈科一日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