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与工作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9月,因双方发生矛盾,李某离开工作室,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工作室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向工作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分别为2020年9月17号、18号,工作室未予批准。但这两天李某未出勤,工作室未对李某作出任何处理。
在业务相关性方面,李某向工作室提供的劳动属于工作室的业务组成部分。
在工作从属性方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李某虽受工作室管理,但在自身婚庆摄影业务与工作室摄影工作相冲突时,李某可优先处理其自身业务。李某虽按照工作室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在未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缺勤,工作室也未对其进行相关处理。该情况表明李某并不完全受工作室管理和监督,也不完全受其制度的约束。同时,婚庆摄影也属于摄影工作的一种,但工作室未禁止李某在别处开展摄影工作。仲裁委另查明,李某从事的婚庆摄影工作收入较高,表明李某不以工作室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李某与工作室之间不存在工作从属性。
因此,虽然双方在主体资格和业务相关性方面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但工作室对李某的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工作从属性的要求,李某与工作室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