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最高只发12个月工资?
孙某于2007年入职他现在所在的这家公司,一晃眼14年过去了。最近,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要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按照最高额度给予他经济补偿。孙某同意了,但当他拿到公司拟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却发现公司打算给他的经济补偿,只相当于他目前12个月工资的数额。这让孙某十分不满,拒绝签字,要求公司至少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1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是公司却说,他们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规定的,他要不愿意,“就自己告去”。
这个回应让孙某觉得心都凉透了。于是他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工作人员了解了他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后告诉他,公司的说法并无依据。
工作人员解释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是源于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根据这一法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但这一法规废止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仅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依法计算并支付了孙某应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