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罚一千,谁给的底气?
对于这条新闻,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扣多了”:程先生因3次迟到被扣除3000元工资,当月只拿到了2017元。进而,公司对迟到员工能不能罚款?这种惩戒权该如何行使?相关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有网友指出,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现已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无权进行处罚。这种说法可能混淆了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而必要与合理的奖惩,也是制度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从实践层面说,倘若一家单位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别说单位的工作目标难以实现,连最起码的工作秩序恐怕都无法维持。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实施管理规则,是一种内部管理权,这项权能应如何依法合理地行使,才是问题的关键。
除了保障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显然,上述规定对这家企业未必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
用人单位当然不是法外之地,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因是“饭碗”所在,维权往往存在诸多顾虑和难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单位内部被架空乃至藐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劳动部于1997年印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已于2016年废止。由于内部规章制度不必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也给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但要主动进行抽查,还要充分重视劳动者维权线索,通过个案办理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
因此,这次程先生和60多名同事肯站出来依法维权,对于劳动监管部门来说,这条可贵的线索切不可轻易放过。希望相关部门不但要依法处理个案,还能针对此类问题,由点及面深入展开调查和治理,切实“打压”一下某些用人单位乱罚钱、乱管理的底气。